当前位置: 得道文库 > 人事文库 > 岗位职责 >

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

| 佳洁

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【篇1】

1、年龄学历要求。40岁以下,专科及以上学历,通风安全、机电或采矿工程相关专业。

2、工作资历。有3年以上大型煤炭生产矿井工作经验,5年以上安全管理相关业务主管以上岗位任职经历。

3、熟悉煤矿安全生产、职业健康及环保等专业知识,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质量认证工作。

4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较强的沟通能力,具有一定的'领导组织能力、判断与决策能力、人际沟通能力、计划与执行能力,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惕性,并且具备一定处置煤矿紧急突发事件的经验。

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【篇2】

1、及时向厂长汇报本单位环保工作情况及改进措施和意见。

2、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环保工作大检查,并亲自参加,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,提出整改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。

3、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计划,主持制定安全环保规章制度、环保专业考核办法,并组织落实。

4、检查监督各分厂安全环保员搞好环保工作。

5、检查指导有关车间、部室领导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。

6、每季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会议,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,研究解决环保工作的'重大问题。

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【篇3】

1、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,检查督促本单位各部门、各车间执行国家环保方针、政策、法令、条例、标准等。

2、编制建筑有限公司水泥厂的环保管理制度。

3、负责建筑有限公司水泥厂的环境状况调查,编制环保工作的各种规划、计划,督促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。

4、监督检查本单位“三废”排放的管理工作,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“三废”的治理方案。

5、组织环保宣传和教育及培训工作,做好资料和情报的`收集整理工作。

6、负责安全环保专业考核,组织污染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。

7、搞好“三废”的综合利用,节约资源、能源,减少污染。

8、负责各种安全环保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。

9、协助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厂长做好绿化和清洁卫生工作的考核。

10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11、负责向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厂长汇报工作情况

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【篇4】

1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、法规、规章;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

2、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中、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;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、长期规划,参与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、技术、资源配置的产业政策;组织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、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;负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。

3、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,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;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依法行政工作;负责全县环境监督管理工作。

4、监督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组织编写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;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,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、野生动植物、湿地环境保护工作;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,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;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。

5、监督全县污染防治工作;组织实施区域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;负责监督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;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;监督国家、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、技术规范的执行;负责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,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。

6、负责全县大气、水体、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管理废气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、噪声、振动、放射性物质、有毒化学品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;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,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;监督执行国家、省制定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。

7、组织实施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、排污收费、污染限期治理、环境影响评价、污染集中控制、“三同时”等环境管理制度;审批县管基本建设、技术改造、区域开发项目的环境报告书(表);组织环境工程的验收工作。

8、制定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规划,负责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;组织管理全县环境监测工作;参与全县污染防治、监测等环保产品质量监督、认证工作;负责全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格的审查上报、备案工作;参与环境标志的认证工作;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工作。

9、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;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工作。

10、开展国际、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交流;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引进外资工作。

11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;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。

12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【篇5】

一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环境保护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拟定全区环境保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;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

二、参与制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,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环境功能区划;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、重点区域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;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。

三、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。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;指导协调镇、街道办事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、预警工作;统筹协调重点流域、区域污染防治工作。

四、负责从源头上预防、控制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。组织协调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;按照国家、省、市规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

五、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大气、水体、噪声、光、辐射、恶臭污染防治;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;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;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;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;协调处理全区跨行政辖区的环境污染纠纷。

六、负责全区辐射、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。组织落实各级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制度、规划;监督实施全区辐射、放射性废弃物、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;对全区电磁辐射、射线装置、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、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管;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。

七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。组织编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,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,组织开展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湿地环境保护、荒漠化防治等工作;协调、指导农村环境保护,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。

八、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。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,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工作;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。

九、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;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、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;组织推广企业清洁生产;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。

十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。参与拟定、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和重大活动的总体方案;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,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;组织开展绿色社区、绿色学校、绿色家庭等系列创建工作。

十一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【篇6】

一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和环境标准,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。

二、牵头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;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规划;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;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;审核本区有关规划、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。

三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,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;牵头调查处理工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,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。

四、承担从源头上预防、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;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“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”的“三同时”制度的实施,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

五、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。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、电磁辐射、核技术应用、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;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;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,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。

六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对大气、水体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土壤和光、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;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;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,组织实施排污申报、排污许可、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;督查督办、核查各相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。

七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,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,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;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湿地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;牵头生物物种保护工作,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
八、负责环境监测网络、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;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,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;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,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;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。

九、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,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;负责申报国家、市环保项目,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、新技术工程示范;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;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。

十、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,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,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,牵头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;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,指导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等创建工作。

十一、组织、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;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。

十二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56429